一、工程造价争议诉讼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来确定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工程造价的准确数额,除非双方已经确定认可外,一般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是否需要全面鉴定,这要看工程造价是否均未确定,如均未确定,则需要全面鉴定;部分确定,则仅对不确定的部分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固定价因为本身确定而无需要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该规定表明,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需要鉴定,而无争议即已经确定的工程造价无需鉴定。
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